中科鸿瑞(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265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265号
原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913室。
法定代表人:赵刘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殿民,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松,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叶 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沈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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