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2民初1992号
原告: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工业四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1554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余纪富,**,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今日智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风凰中大道1000号南昌万达中心B2写字楼-409室(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09168813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今日智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计2058元,由原告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