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6执2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正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再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6889.1元(含执行费742元),未执行标的5688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土地登记信息,其名下有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被查封的房屋有抵押,故无法处置,其名下的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查封必要,其名下无公积金、金融理财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保险等收益性权益,互联网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