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吾县淖毛湖镇某某租赁站、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23民初469号 原告:伊吾县淖毛湖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友好南路(**钢材办公综合楼)。 经营者:***,男,1975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 被告: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科苑城5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原告伊吾县淖毛湖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日立案。原告伊吾县淖毛湖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吾县淖毛湖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