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2329、23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2018)粤0111民初6518号案原告、(2018)粤0111民初6503号案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2018)粤0111民初6518号案被告、(2018)粤0111民初6503号案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蔡俊伟。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兴公司)劳动争议二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0800、20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云兴公司在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案涉5万元的性质不是***向施工甲方借的钱,而是***向云兴公司主张的工资。二审法院认定***在云兴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支工资,并对其中不法扣除款项不予认可的事实明显缺乏证据支持。据此,***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一审宣判后,***未上诉,并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二审中,***、云兴公司均同意案涉50000元借支款在本案应付款中予以抵扣。***出具的2017年2月13日和6月3日结算意见,证实云兴公司拖欠2015年1个月工资5000元、2016年2个月工资合计10000元、2017年1月份工资5500元,合计20500元。因此,二审法院认定29500元作为已付款项在本案应付款中予以抵扣的理由成立,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