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7962号
原告:陕西中恒汇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铁建国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北昆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原告陕西中恒汇鼎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铁建国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北昆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恒汇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恒汇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铁建国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北昆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6元,法院减半收取290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