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永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4执10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8424029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永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组织机构代码5505028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13377.46元及利息)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2017年4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且已设定抵押而暂难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向被执行人浙江永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浙江永锐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永锐工贸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604执10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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