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执行人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垂钓休闲中心职工住宅7楼101-3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4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14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收入621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杨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