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扬子建筑有限公司、黄石港区顺畅木业大桥竹木市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2民申51号
黄石港区顺畅木业大桥竹木市场(以下简称顺畅木业)与王义瑞、王桂菊、黄石扬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2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扬子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义瑞系罗晟建筑公司中天国际三期工程的项目经理,而非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顺畅木业亦认可涉诉货物系由中天国际三期工程实际使用,该工程实际施工承建主体亦非王义瑞个人。合同签订后,王义瑞与顺畅木业之间的行为系其代表罗晟建筑公司所行的职务行为,租赁涉案货物的目的亦是用于罗晟建筑公司所承建的中天国际三期工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罗晟建筑公司承担,即变更后的扬子建筑公司承担。对于租金的计算并无规定必须经专业资质认可。 综上所述,扬子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石扬子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尹 策 审判员 魏美莲
书记员 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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