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建绿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福建中建绿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执258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南沙城投大厦16楼X1603。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福建中建绿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中心工业区春满城大厦C栋201室。 本院执行的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建绿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沪0114民初16445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93,016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865元,并支付案件执行费7,295元。因***、***、福建中建绿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督促被执行人尽快来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为此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基于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请求,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14民初16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