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69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8114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2]第116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12月20454.8元,2021年1、4、6、7、8月至12月工资147680.32元,2022年2、3、4月工资74194.67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82742元。因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29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2月29日,本院电话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