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辉其。
被执行人: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良。
申请执行人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由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黎纲要
审 判 员 李气春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肖 敏
书 记 员 刘扬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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