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港隆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丹东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81执保174号 申请人:东港隆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张焜,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丹东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港隆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港隆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丹东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网查),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3)辽0681民初36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丹东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