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4民初4号
申请人: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6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晋MXXXX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现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6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XXXX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4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