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1382民初201号
原告:***,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