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807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告: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街道亿隆中央商务区B座2201号。
法定代表人:武省,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邵雪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骞
书记员马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