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民终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衢州卓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龙路10-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顾七发。
原审被告:***。
上诉人衢州卓安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顾七发、原审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2民初00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衢州卓安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衢州卓安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杨 丽
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