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执保105号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曹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焦新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李学水,××××××××。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被申请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
法定代表人:朱继中,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18962459.79元),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渑池县支行,账号:×××××××××××××××××××的账户进行查封。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基本账户),中原银行渑池支行账号为:××××××××××的账户进行查封。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渑池会盟教育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元占渑池会盟教育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5%的注册资本股份进行查封。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义马支行,账号:×××××××××的账户进行查封。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自愿以该行的资产提供担保,并以独立保函的形式向本院提交了在18962459.79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账号:××××××××××××××××××的账户。
二、查封被申请人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基本账户),中原银行渑池支行账号为:×××××××××的账户。
三、查封被申请人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渑池会盟教育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元占渑池会盟教育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5%的股份。
四、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义马支行,账号:×××××××××的账户。
保全金额以18962459.7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龚伟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