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1民初1455号
原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渑池县农商行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68315777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普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39号山东国际生物科技园10号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4919692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普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原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逾期后原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车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