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60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宏腾路西**都高新技术产业园10#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诉请异议人给付工程款及租赁费,由此可见,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健身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异议人认为,河南省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请将此案移送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提交的盐城铁塔光伏项目响水县工程量结算支付协议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同时***施工队负责人应保证农民工工资全额及时发放到位”及***在该协议的施工队负责人处签字均可证明,本案所涉款项为***作为施工队负责人所要的劳务款,本案应为劳务合同,故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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