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优力键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优力键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羽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7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优力键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亚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香,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羽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穗轮村663号3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仇锦成。
再审申请人苏州优力键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力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羽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3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优力键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优力键公司重新购买IGBT模块的价格远高于案涉IGBT模块价格,差价56300元应当认定为优力键公司的损失。因案涉交付的IGBT模块为假冒伪劣产品,优力键公司的客户华能启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总价款30%即201085.65元承担违约责任,且已在支付货款时予以扣除,该部分属于优力键公司的损失。另因此次事件,导致优力键公司重要客户流失,亦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中关于“假一罚十”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羽进公司应当根据自愿、诚信原则,依约赔偿优力键公司1036000元。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优力键公司主张其因重新购买产品产生差价损失,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重新购买产品时的价格明显高于合同订立时的市价。优力键公司主张因案涉产品出现问题导致华能公司扣除其相应违约金,并提交了华能公司出具的公函,但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系发生于商主体之间的交易,案涉合同中“假一罚十”的约定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合同约定、产品性质以及优力键公司实际损失等情况后,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1036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优力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优力键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荐
审 判 员  杨 艳
审 判 员  许俊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翟如意
书 记 员  赵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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