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兴鸿桓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9民初204号 原告:陕西兴鸿桓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和谐路万润国际广场A座二单元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KL5C4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渭滨区桥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案板街18号吉庆大厦B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21923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兴鸿桓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后,于3月29日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写的手机号码,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7日内(即2024年4月5日前)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兴鸿桓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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