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2民初13821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玫瑰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4718150673C。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科,广东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嘉炜,广东晋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理逢,溆浦县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二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都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科,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理逢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方庭外和解时间不计入审限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及双方劳动关系:双方均确认***在花都二建公司从事泥工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砌砖墙,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花都二建公司已为***参加了社保工伤保险投保。另,花都二建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载明***自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29日在花都二建公司从事泥工工作,***于2020年6月30日与花都二建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其于2019年5月13日入职花都二建公司处。花都二建公司主张***于2019年5月15日入职,且由包工头张光东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为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但确认与***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及理由:花都二建公司主张***于2019年5月15日入职,且由案外人雇佣,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花都二建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载明***的入职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故本院对于***主张于2019年5月13日入职花都二建公司予以采信。
劳动者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主张其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400元/天×30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花都二建公司主张***的工资按照工作量进行计算,其不清楚***的工资情况。另,***庭审中主张对于本案劳动仲裁裁决书参照2019年东莞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建筑业平均工资6955元/月认定其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没有异议。
法院认定及理由:由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情况,故结合***受伤前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本院酌定按照2019年东莞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建筑业平均工资6955元/月认定***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于1959年10月7日出生,其于2019年10月7日年满60周岁,已达到退休年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8日终止。
***受伤及住院治疗情况:***于2019年5月31日在花都二建公司承包的工程工地1号楼砌厂房边沿内墙时,不慎从5米高的地方坠楼,导致全身多处受伤,当天被送往东莞市大岭山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7月4日,共计34天,出院医嘱全休180天。
***的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情况:***的受伤于2019年7月4日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20年7月1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八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情况: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经于2020年12月1日支付***伤残八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407.6元,于2021年1月19日支付***伤残八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564元。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花都二建公司主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在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提交了(2020)粤19民终446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对(2020)粤19民终4468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并主张其发生工伤事故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其未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花都二建公司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此,***提交了一份《证明》予以证明。该《证明》载明“兹有我县居民***……在我县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并显示落款处有“溆浦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企业养老保险业务专用章”的盖章,落款日期为2021年4月1日。花都二建公司对于《证明》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法院认定及理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本案中,***于2019年10月7日已达退休年龄,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就业的情形,故花都二建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花都二建公司主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其无需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即使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最长只计算至***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即2019年10月7日。
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花都二建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至***退休之日,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花都二建公司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9612.33元(6955元÷30天×214天)。
九、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花都二建公司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应按照50元一天计算。
法院认定及理由: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双方在本案劳动仲裁阶段确认社保基金已将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支付给花都二建公司,故花都二建公司应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因***于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4日共住院34天,而***入院时,东莞市的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为70元/天,故花都二建公司应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380元(70元/天×34天)。关于护理费。根据***的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期间由1人护理,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花都二建公司未安排人员对***进行住院陪护,应向***支付护理费。花都二建公司主张护理费按照50元/天计算,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劳动仲裁裁决认定护理费3400元(100元/天×34天)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花都二建公司应向***支付护理费3400元。
十、申请仲裁的时间:2021年3月12日。
十一、***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花都二建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5865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83910元;3.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4日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4.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4日护理费5100元;5.医疗费680元;6.交通费3431元,以上合计222386元。
十二、仲裁结果:一、由花都二建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以下款项: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4325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49612.33元;3.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4日住院伙食补助费2380元;4.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4日护理费3400元,以上合计159717.3元;二、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三、驳回***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花都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花都二建公司无须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43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9612.33元;2.改判花都二建公司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护理费1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终止;
二、限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9612.33元;
三、限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380元;
四、限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400元;
五、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敬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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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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