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550某某与某某、兴化市戴窑镇人民政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1民初7550号
原告***,男,195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代理人郭朱凤,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住太仓市。
被告兴化市戴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化市戴窑镇人民西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言,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兴化市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化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过境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兴化市戴窑镇人民政府及兴化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朱朝富
人民陪审员  朱伯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仇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