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光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市光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岩源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21民初6654号
原告:泉州市光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运高,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岩源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泉州市光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岩源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光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泉州市光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