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市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保全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302执保882号
你单位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你单位保全申请和担保,本院作出(2021)黔0302民初858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05月24日,通过执行系统冻结了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户尾号X内存款人民币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银行存款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期满后需继续保全的,你单位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