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富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11财保92号
申请人河南富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309780.92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成都高升路支行(账号74×××66)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账号44×××68)银行存款,限额冻结2309780.9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富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芳
书记员 杨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