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91民初1809号之二
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贤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18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龙贤明、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龙贤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