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群力发建筑材料租赁部、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02民初7320号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群力发建筑材料租赁部诉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2021年11月29日原告广元市利州区群力发建筑材料租赁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群力发建筑材料租赁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元市利州区群力发建筑材料租赁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65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群力发建筑材料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伏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