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湘正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藏民终198号
上诉人成都湘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被上诉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湘正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都湘正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某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被上诉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和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1.成都湘正电梯有限公司向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实际提供以及安装的电梯台数;2.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欠付成都湘正电梯有限公司的电梯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都湘正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33.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玛旺姆审判员**审判员洛桑**
书记员仁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