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32民初1517号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2018年9月5日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1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