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雅佳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10233号
原告:成都雅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钱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雅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雅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雅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审判员*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