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耀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耀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诸暨东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81执78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耀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626号寰宇商务中心1幢4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11392531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诸暨东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BDXUQ5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焕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65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FR57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耀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东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焕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81民初8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耀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诸暨东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焕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耀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408043.9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710.5元、执行费6076.3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诸暨东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焕嘉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诸暨东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焕嘉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诸暨东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陶朱街道东渡玺悦府4幢010401室、陶朱街道东渡玺悦府11幢000101房地产,依法公示查封陶朱街道东渡玺悦府00901号车位,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4年4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诸暨东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焕嘉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诸暨东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焕嘉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施。 本案暂未发现诸暨东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焕嘉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787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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