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7385号
原告:****运动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丁桂华,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灿松,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动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动木地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动木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动木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惠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