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81民初2819号
原告: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
法定代表人:丁晓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瑜,女,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宇,女,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成都市人,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南三街坊SOHO亿城小区**楼-公寓-1408>
负责人:黄义超
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
法定代表人:熊江南,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水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湘棋送变电内蒙古公司”)、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棋送变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人民币581812.6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为13992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上述费用总额暂计为595804.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湘棋送变电内蒙古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就乌海电业局2018年主网技改、配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35KV及以上工程四标段技术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湘棋送变电内蒙古公司应向原告支付金额104.1771万元(132.3535*84%-7),但截至立案之日,被告仅支付了459958.4元,尚欠581812.6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湘棋送变电内蒙古分公司、湘棋送变电公司辩称,已付原告499958.4元,只欠付原告265540.5元。被告湘棋送变电内蒙古分公司付款给原告应该是以湘棋公司结算给被告湘棋送变电内蒙古分公司的结算金额的84%付给原告,因为被告湘棋送变电内蒙古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四条有明确的约定;其次,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本案应当移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意见,结合法庭对双方的询问,原告与被告湘棋送变电内蒙古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虽然名称上为技术服务合同,但从合同的所有条款可以看出实际上是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和质量保修期、工程款的支付违约责任等等,结合原告另外提供的竣工报告,施工费造价审计签证表上都确定原告或湘棋送变电公司为施工单位;而且该合同约定的结算金额为84%,虽然没有明确主合同,但是也没有说明这个84%基数的计算依据,所以可以认定84%是与被告和乌海电业局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双方共同认定乌海市海南区是合同的施工地,故本案应该移送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易再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玉
书记员刘伟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肌肤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