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启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启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郑州西美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2116号
原告河南省启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西胜利路北河南中部国际电商产业园(商丘)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403MA3X4NQN0C。
法定代表人高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西美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55号企业加速器C9-2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荣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启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西美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89903元及利息、违约金,共计1246669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原、被告,诉讼请求与(2021)豫0191民初9022号案件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被告与(2021)豫0191民初9022号案件一致,且诉讼请求相同,原告的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启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