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

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民特100号
申请人: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内。
法定代表人:金福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廷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海,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生,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申请人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网公司称,请求撤销罗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闽罗劳仲案[2017]45号裁决。事实与理由:一、***于2017年2月被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指派到中网公司工作,中网公司仅代天一公司发放2017年2月、3月工资。本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案涉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二、***已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7)闽0111民初3702号],诉请确认其与天一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一审已认定天一公司与***在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已就该案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认定的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并无异议。中网公司与天一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在该期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本案双方于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案涉仲裁案件中诉请中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
***称,一、案涉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2017年2月16日到中网公司从事安装工作,中网公司在未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在仲裁阶段提交了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闽罗劳仲案[2017]31号裁决书等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而中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主动辞职、未提供支付***工资的凭证,也未提交证据证实中网公司是代天一公司向***发放工资以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中网公司关于“***自认于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与天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中网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21日,***就其与天一公司劳动争议向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日,该委员会作出榕晋劳人仲不字[2017]03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的申请不予受理。***收到该通知书后,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确认其与天一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天一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闽01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确认***与天一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闽01民终68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7月,***以“其与中网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中网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无故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另行向罗源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中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案审理过程中,中网公司向罗源劳动仲裁委提交了(2017)闽0111民初3702号起诉状、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罗源劳动仲裁委于2017年10月25日就该案作出闽罗劳仲案[2017]45号裁决。罗源劳动仲裁委查明,2017年2月16日,***到中网公司从事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3月31日,中网公司向***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等。罗源劳动仲裁委裁决:中网公司应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38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1469.7元。
本院认为,在案涉仲裁案件中,***主张其与中网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中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而中网公司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辩称“其系天一公司的子公司,***是被天一公司指派到中网公司工作”,并向罗源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在(2017)闽0111民初3702号一案中的起诉状及该案判决,可证实***在另案中已自认其与天一公司在包括诉争期间在内的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已作出上述自认的情况下,罗源劳动仲裁委仍认定***与中网公司在诉争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中网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系适用法律错误。故案涉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罗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闽罗劳仲案[2017]45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林 薇
审 判 员  余秋萍
审 判 员  李文颖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碧珍
书 记 员  赵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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