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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财保32号 申请人: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内建筑A、B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人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置业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人民币30863282.99元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称:2019年1月30日,申请人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置业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横山县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人签订了《债务重组与和解协议书》,确认申请人对***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7人享有两笔债权,其中申请人为债权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7人为共同债务人,共同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协议签订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7人向申请人清偿了第一笔债权。关于第二笔债权,按照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7人应在2019年12月25日之前清偿300万元,于2020年3月25日之前清偿500万元,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清偿27363282.99元,合计应清偿35363282.99元。2019年11月4日,申请人与****通讯有限公司、陕西志同置业有限公司、可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安华鑫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通讯有限公司等5人自愿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7人在《债务重组与和解协议书》中所负的第二笔债务35363282.99元向申请人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债务重组与和解协议书》、《补充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7位共同债务人仅向申请人偿还了450万元,余款30863282.99元至今未向申请人偿还;同时,****通讯有限公司等5位共同保证人也未向申请人履行连带清偿义务。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拖欠申请人的款项金额巨大,且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置业有限公司已有多起案件被他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鉴于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置业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人民币30863282.99元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该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担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保全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申请人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故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予支持,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置业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人民币30863282.99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置业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人民币30863282.99元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 艳 枫 审 判 员  赵   兆 审 判 员  孙 叶 花              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奚 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