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5民初407号
原告:***,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梁佩镜,男,系原告之父亲。
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2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士琪,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坤昆,系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佩镜,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坤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按照《建筑法》等规定,A证(指原告考取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指原告上岗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注册证书》(包括电子证书)(指原告《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指原告建筑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主体均为原告”,被告以公司名义领取和强制保管原告考取的A证、B证、《注册证书》(包括电子证书)和执业印章至今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保管原告的个人证章期间有否使用涉及到原告的法律责任问题,原告可能存在“被法人”、“被挂证”、“被挂章”等重大风险,故被告必须出具在保管原告证章期间有否使用或使用情况说明给原告,并必须承诺不再擅自使用原告的证章以及更换项目经理。并在此基础上,把上述证章的原物全部返还给原告。根据建设部第153号令《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七款:注册建造师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常驻广钢新城工地时是具备《注册证书》和项目经理上岗B证“人证合一”担任广钢新城206和219工程项目经理的,而被告必须使用原告的《注册证书》才有资格承建上述两项工程,故原告有获得上述两项工程的《注册证书》使用补贴等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执业资格补贴的权利,但被告没有支付《注册证书》使用补贴以及执业资格补贴给原告。
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履行举证及承诺责任并整改更换其利用原告的《注册证书》(包括电子证书)等中标、在建、未验收的所有相关工程项目经理后必须把以下①②③三项情况说明全部出具给原告:①被告举证保管原告的A证、B证、《注册证书》(包括电子证书)和执业印章期间有否使用或使用情况说明;②被告承诺不再擅自使用原告的电子《注册证书》和项目经理电子上岗B证以及被告不再擅自用“项目章”代替原告的执业印章的书面说明;③被告整改更换其利用原告的《注册证书》(包括纸质版或电子版)等中标、在建、未验收的所有相关工程《项目经理更换函》。二、被告在履行举证、承诺、整改(更换项目经理)责任后必须把本诉讼请求一的①②③三项情况说明全部出具给原告的前提下,依法把原告的A证、B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物全部返还给原告本人保管;3、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15日任广钢新城206和219工程项目经理期间的《注册证书》使用补贴40000元和执业资格补贴176000元等原告应该获得的相应劳动报酬合计216000元。4、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要求出具A证、B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使用详细说明,既无法定依据亦无约定依据,纯属无理要求。1、A证:是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公司负责人而专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对非企业负责人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从未担任我公司的公司负责人,且该证早已于2011年7月31日过期失效。2、B证:B证的记录主体是“受聘企业”,非员工个人。员工考核通过后只能在受聘企业使用。换言之,***想用此证在其他同类企业中使用,必须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再通过新的受聘企业获得该证。B证是建筑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之一,是对企业本身的管理要求,针对的是公司经营所需,而非对员工个人。3、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我公司多次同意并主动联系***返还,只是***不接受。上述证章惯例均是由企业保管,鉴于建筑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的常规性和临时时检查要求,企业保管目的就是随时备查。我公司是拥有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我公司的正式员工,这些证书本身就其入职我公司相关岗位的基本要求,并与其岗位、获取的劳动报酬息息相关。如不再使用其证书,则我司会调整其相应的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2019年12月前我司对建造师的各项待遇均体现在工资报酬内,2019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的津贴政策,应该支付给***的部分已全部支付完毕。另外,裁决书认定我司应付的补贴4609元我司已经履行,原告已实际收到。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1年7月13日入职被告处,在2008年1月1日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仍在职。
再查,编号为粤建安A(2008)0002800的《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载:证书信息:主要负责人,姓名:***,持证人所在企业: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首次发证时间:2008年8月1日,证书状态:已过期,备注:广东省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采取信息公开方式进行管理,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编号为粤建安B(2009)0006094的证件载:姓名:***,企业名称: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务: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为0050504的证书载:姓名:***,专业类别:建筑工程,聘用企业: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一、被告返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被告出具在职期间上述证书使用情况说明以及被告出具不再擅自使用上述证书的承诺书;被告出具更换项目经理函(说明项目经理由原告变更为其他人);二、被告补偿原告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在广钢新城担任项目经理期间的注册证书使用补贴和执业资格补贴合计216000元。该委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80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津贴(在公司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津贴和一级建造师挂项目期间津贴)差额4609元;二、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三、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实际支付4609元给原告,但原告表示其并不同意收取,只是没有退回的方式。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书可知,每一个证书上除了记载原告的名称以外,也都记载了原告所在企业也即被告的名称,可见,原告所持的证照的价值体现均是原、被告共同作用的结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在使用上述证照的时候均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合法合规使用。然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履行举证及承诺责任并出具使用情况说明,则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编号为粤建安A(2008)0002800的《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载,广东省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采取信息公开方式进行管理,不再发放纸质证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原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编号为粤建安B(2009)0006094的证件,姓名为原告,被告应予以返还,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本院予以照准。
原告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证书使用补贴,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对此有相关约定,故该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穗劳人仲案〔2020〕80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津贴(在公司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津贴和一级建造师挂项目期间津贴)差额4609元的问题,由于被告已实际履行,本院不再调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编号为粤建安B(2009)0006094、姓名为***的证件,编号为0050504、姓名为***的资格证书以及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伊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詹舒琪
毛振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