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民终28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煤业(集团)开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韩健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泰光,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9-3号。
法定代表人:董均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琪,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开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3民初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开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开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开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开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艳敏
审判员员 娜 娜
审 判 员 宋德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