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州恒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5民初3413号
原告: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海区绣溪路5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均明,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恒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开发区花都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正西,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恒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00万元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贵州恒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3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忠明
审判员  贺光群
审判员  卢金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