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3民初191号
原告: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9-3号。
法定代表人:董均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朱琪,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煤业(集团)开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原告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煤业(集团)开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立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