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540号

原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科技孵化园科技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3546522。

法定代表人:王宏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劲松,四川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原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都万章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海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