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540号
原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科技孵化园科技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3546522。
法定代表人:王宏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劲松,四川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原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都万章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海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