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尚外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9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尚外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1幢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5159074H。
法定代表人:杨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锦霰,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东、温作潮,浙江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47005189XE。
法定代表人:李晨,院长。
上诉人杭州尚外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楼锦霰和原审被告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尚外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杭州尚外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尚外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尚外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尚外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应退还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为民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