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尚外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与楼锦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3民初1904号
原告:杭州尚外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祥园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号坤和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尚外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楼锦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均不服杭劳人仲案字[2018]第39号裁决书提起诉讼,被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案件在先,故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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