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1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上民初字第1650号
原告: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海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2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64446元,减半收取32223元,由原告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322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杭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