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104民初416号
原告: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6层61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1MA0192W9XD。
法定代表人:孙国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婷,女,1985年5月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林,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集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54Q2R。
法定代表人:郭永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超,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设公司”)与被告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星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电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婷、夏正林,被告江西星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电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8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上述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8日,被告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B厂房一期净化&机电工程项目招标。原告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银行转让的方式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5万元整,在整个投标过程中,原告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并未出现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扣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因被告原因,该招标停止,招标文件标明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现已远远超出该期限,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也多次承诺退还,但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中电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B厂房一期净化&机电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拟证明:1、被告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B厂房一期净化&机电工程项目的招标事实;2、招标文件注明:投标保证金5万元及汇款方式,投标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9日,投标有效期为90日内;3、投标邀请书上记名的商务联系人为黄赟。二、投标保证金电子回单,证明原告已按招标文件约定,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公对公电子转账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至被告账户。三、短信聊天截图,证明原告多次催要投标保证金,被告承认拖欠并承诺还款,但至今未还。四、律师函及送达截图,证明原告通过律师函催要投标保证金。
被告江西星盈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无异议,但因公司经济紧张,希望给予宽限期间,且资金占用费应从被告公司收到原告公司的律师函后5个工作日,即2021年7月7日开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7日,原告中电建设公司参与了被告江西星盈公司组织的“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B厂房一期净化&机电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被告江西星盈公司缴纳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该项目原定于2020年5月29日开标,但未能实际进行,保证金亦未退还原告。其后,原告中电建设公司多次短信联系被告江西星盈公司工作人员黄赟,就投标保证金退回事宜进行协商,未果。2021年6月29日,北京市京顺律师所接受原告中电建设公司委托向被告江西星盈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公司于收到律师函5日内按中电建设公司指令退还投标保证金,亦未果,故原告中电建设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江西星盈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另查明,《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B厂房一期净化&机电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玖拾日内,开标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招标投标的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取了原告投标保证金5万元后,未能如期开标,应当在原定开标之日的次日,即2020年5月30日退还该投标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退,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江西星盈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自2020年8月29日起开始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并自2020年8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春晴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从柳
交纳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57××××0175)。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1436××××22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