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利仓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3687号 原告:深圳市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A栋11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嘉利仓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9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嘉利仓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仓码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天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嘉利仓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9月15日,嘉利仓码公司(甲方)与天华公司(乙方)签订《黄埔鱼珠嘉利仓码头奥园商业地产集团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划-方案设计阶段)》,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包黄埔鱼珠嘉利仓码头项目的建筑设计任务等事项,暂定合同价款及增值税为:1600000元。合同第12.2.2约定在本项目设计过程中,就设计成果中存在的同一问题,乙方经过连续三次修改还是无法通过甲方书面认可或通过报建和施工图审查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对乙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据实进行结算。 2021年11月26日,双方签署《洽谈纪要》,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1.天华公司配合项目报建方案设计工作。2.天华公司2021年11月18日提交的商务联系函中关于工程量及申请结算金额的请求:方案设计费(至报建)定为80万元,不包括修详通。3.天华公司配合甲方做好方案报建的工作,直至报建通过,并与后续修详通及深化方案设计团队做好技术交底或经甲方确认本阶段项目设计完成(停止)。4.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额50%即40万元(方案确认),项目取得修规批复后,支付至合同约定设计费的85%,28万元。修规批复后,如天华公司继续负责后续设计工作,支付剩余12万元。如天华公司退出后续工作,则与新接手团队组织交底会后,支付剩余12万元。 合同履行及结算情况: 双方另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固定总价调整为1630000元。该合同固定总价即为结算价,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庭审中天华公司主张《洽谈纪要》中的“方案设计费(至报建)”的有关工作在洽谈纪要之前已经做了,纪要签署后,工作就暂停了,没有再推进。 三、诉讼请求:1.嘉利仓码公司向天华公司支付设计费2190000元;2.嘉利仓码公司向天华公司支付违约金163000元;3.嘉利仓码公司向天华公司支付欠付设计费的资金占用费,从立案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嘉利仓码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黄埔鱼珠嘉利仓码头奥园商业地产集团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划-方案设计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嘉利仓码公司对《补充协议》确认的结算金额1630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达成结算价以后,嘉利仓码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及时支付全部工程款,嘉利仓码公司逾期支付,天华公司要求嘉利仓码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即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确认嘉利仓码公司向天华公司支付自2023年2月25日始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天华公司主张的剩余560000元的设计费,天华公司主张在签订《洽谈纪要》前已经开展该工作,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洽谈纪要》签订后天华公司的该项工作已暂停,双方亦未签署书面的设计合同,天华公司要求嘉利仓码公司支付该设计费560000元理据不足。 至于天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无相应的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嘉利仓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6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63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4元,由原告深圳市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154元,被告广州市嘉利仓码有限公司负担19470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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