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民辖终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捷富,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与北京路交汇处瑞银财富中心3号楼16-17层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民初312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敏
审判员俞红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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