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6民初435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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